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斯洛伐克乳品
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监管总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斯洛伐克乳品进口。现将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斯双方签署的乳品输华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以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制品,涵盖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
生产企业须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资质。
四、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应随附斯洛伐克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五、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外包装应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须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并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七、存放和运输要求
全过程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八、其他事项
获准注册的斯洛伐克乳品生产企业名单及输华卫生证书样本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