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报关纳税便利措施公告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正常报关与纳税服务,海关总署发布以下临时管理措施: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延长至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电子支付。其余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执行。
二、缴款期限在2020年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复工日期之间的税款,可顺延至复工后15日内缴纳。
三、对于相关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起征日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顺延至各地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起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