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格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明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促进中格经贸合作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动我国与格鲁吉亚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一、原产地认定标准
进口货物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原产国为格鲁吉亚:
- 在格鲁吉亚完全获得或生产;
- 在格鲁吉亚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 非完全在格鲁吉亚获得或生产的:
- 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范围,并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
- 不属上述范围但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完全获得或生产”包括:格鲁吉亚境内出生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种植收获的植物产品;捕捞、采集的水生动植物;提取的矿产资源;注册悬挂其国旗船舶在境外海域捕获的鱼类;在格鲁吉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废碎料及旧货等。
二、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式
区域价值成分 = (工厂交货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格)÷ 工厂交货价格 × 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依据《海关估价协定》确定,不含生产中原材料所用非原产材料成本。
三、微小加工不影响原产地判定
以下操作不视为实质性加工:
- 运输储存中的保护性处理;
- 简单装配或拆卸;
- 包装、贴标、清洁、去壳、漂白、研磨、筛选、分类、装瓶等常规处理;
- 稀释未改变货物性质的操作。
四、直接运输规则
原产于格鲁吉亚的货物须从其境内直接运至中国。若途经第三国,须满足:
- 仅因地理或运输需要;
- 未进行除装卸或保持状态外的其他处理;
- 处于当地海关监管下;
- 停留时间少于3个月。
五、申报要求与单证提交
申报进口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格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提交:
- 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
- 商业发票;
- 全程运输单证。
如货物经第三国运输,需提供相关海关证明文件;若运输单证已满足要求,则无需重复提交。
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可在放行前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海关依法办理手续。逾期未申报或未补充申报的,不适用协定税率,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六、原产地证书要求
有效原产地证书须满足:
- 由格鲁吉亚授权机构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
- 具有唯一编号;
- 注明原产资格依据;
- 具备签名或印章等防伪特征,且印章样本经中方备案;
- 以英文填写;
- 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证书遗失、损毁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副本,注明“正本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原正本同时失效。未能及时签发的,可补发并标注“补发”,有效期为装运日起12个月。
七、特殊情形规定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成套货物中非原产部分价格不超过总价15%的,仍视为原产于格鲁吉亚。
附件、备件、工具与主货物一并归类且未单独开票的,其价格纳入原产材料计算或不影响原产地判定,数量和价格应在合理范围内。
八、核查机制与违规处理
海关可通过要求提供信息、请求格鲁吉亚海关协助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期间可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货物不得提前放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协定税率:
- 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且未补充申报;
- 货物不具备格鲁吉亚原产资格;
- 原产地证书不符合规定;
- 证书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
- 6个月内未收到有效核查反馈;
- 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
出口申报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复印件。货物及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须与实际原产地一致。
海关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依照《海关法》及相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术语定义
材料: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或用于生产的物品;
非原产材料: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含原产地不明材料;
工厂交货价格:支付给生产商的出厂价,含材料、人工、费用及减去出口退税后的利润;
公认会计原则:中国或格鲁吉亚认可的财务核算准则。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
- 《中格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原产地证书样本
- 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