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声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对于经海关预先裁定确认符合原产地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产地裁定与声明出具
进口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经裁定确认具备中国—新西兰或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其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声明格式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规定。经裁定确认为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货物的,进口人可按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编制规则
原产地声明序列号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加5位流水号组成,且不得重复使用。
示例: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Y11801000001的,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为Y1180100000100001。
三、申报要求
进口人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及2017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