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行报关单修改撤销无纸化
全国范围内实施电子化办理,提升通关效率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及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的无纸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规定情形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
二、当事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电子版材料。海关办结后将通过系统反馈结果,当事人可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三、如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将通过预录入系统发起确认通知。当事人须在5日内登录系统反馈“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需提交材料的,原则上应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应符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要求。
五、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的,视同已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确认书》。
六、海关如需验核纸质材料,当事人应按规定补交。
七、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中国电子口岸,服务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原因无法使用系统的,海关不再受理纸质方式的报关单修改与撤销业务。
九、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