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报关单填制规范 明确品牌类型与出口享惠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标准,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内容作出修订。
新增两项必填申报内容:
(九)品牌类型: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或“境外品牌(其他)”。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指境内企业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指代工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则涵盖非代工情形下的其他境外品牌使用情况。
(十)出口享惠情况:仅适用于出口报关单,为必填项目。可选项包括:“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出口享惠情况”项。
本次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