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行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改革
取消减免税备案,提升通关效率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并取消减免税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简称“QP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的电子数据,无需再以纸质形式提交。
(一)海关如需申请人提供纸质单证资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交。
(二)随附单证电子扫描件或格式转换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执行。
(三)减免税无纸化操作规范详见附件。
二、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政策项目信息相关材料,无需提前单独办理政策项目备案。
(一)申请人应通过QP系统的“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提交相关材料。
(二)首次填报政策项目信息时,若征免性质为789,须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填入申请表;无该确认书的,填写海关提供的项目编号。其他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同一政策或项目下多次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应在每份申请表中填写对应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办理减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
一、在满足海关减免税审核要求的前提下,申请人可简化上传随附单证:
(一)涉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额度(数量)、进口商业发票等文件,须完整上传。
(二)进口合同页数较多的,应上传包含以下内容的页面:买卖双方及代理信息、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总价、生产国别、供货清单、运输方式、付款条件、价格条款及签章页。如有电子版PDF合同,可上传PDF文件,并同时上传纸质合同首页和所有签章页。
外文合同须翻译以下内容并加盖公章后上传扫描件:
1. 合同标题;
2. 买卖双方及代理人名称及其关系;
3. 双方权利与义务;
4.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国别或制造商、包装等;
5. 与价格及运输相关的条款(如采购、定价、支付、交付、保险等);
6. 授权事项(如经销区域、授权范围等);
7. 合同终止条款;
8. 与商品数量及价格相关的附件(如零部件清单);
9. 签字人及签署日期;
10. 其他与减免税审核相关的条款。
(三)用于判定货物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相关内容,须上传。
二、采用无纸申报方式的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纸质单证备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有专用库房或独立存储区域;
(二)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三)按征免税证明编号归档,分年度保存;
(四)建立清晰索引,便于检索。
纸质单证保管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至进口货物海关监管期满后延长3年;涉及政策项目信息的,保管至该项目最后一批货物监管期满后延长3年。
三、申请人存在遗失、伪造、变造单证档案等行为的,海关将暂停其无纸申报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