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便利企业通关
(已被2021年第34号海关公告废止)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选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的,应在申报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要求办理。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单证。
二、纸质单证提交与保存要求
采用“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原产地单证,但须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单证备查。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口人应补充提交单证正本。
三、特殊监管区域申报规定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术语说明
本公告所称“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对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货物,进口人应按以下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
1.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须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及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在申报时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版。若具备原产资格但未按规定上传文件的,应在放行前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协定项下货物,无需填报电子数据或上传文件。
具体信息交换情况见附表2。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凭原产地声明申报的,无需上传原产地声明电子文件。
3. 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4. 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5. 所填报的电子数据及上传内容必须与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
6. 本规范所称“原产地单证”包括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
附表1: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填报要求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填报要求
- 编号: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代码。
- 货物原产国(地区):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 签证日期:按证书或声明签发日期填写(如:2018年1月1日填为20180101)。
- HS编码:按证书或声明所列商品HS编码填写;未列明的,应与报关单一致。
- 数量:按证书或声明所列商品数量填写。
- 计量单位:从下拉菜单中选择。
- 原产地标准:如有列明,据实填写;未列明的,填写“无”。
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如实填写货物中转情况、是否持有单份全程运输单证及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内容。其中,“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指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运输单证。
附表2: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
|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 协定代码 | 是否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 | 备注 |
| 亚太贸易协定 | 01 | 是 | 仅限韩国 |
| 其他成员国 | - | 否 | - |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 02 | 否 | |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3 | 是 | |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04 | 是 | |
| 大陆对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 06 | 否 | |
|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7 | 否 | |
|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 08 | 否 | |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 10 | 是 | 仅限原产地证书 |
|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 11 | 否 | |
|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 12 | 否 | |
|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13 | 否 | |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14 | 是 | |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5 | 否 | |
|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 16 | 否 | |
|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 17 | 否 | |
|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8 | 否 | |
| 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 19 | 是 | |
|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 20 | 否 |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