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审价与价格磋商要点解析
企业须知的六大海关估价核心规则
1、企业对特殊经济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若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企业需证明该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海关认定的“成交价格”需满足特定条件,其中关键一点是:双方无特殊关系,或虽有但未影响价格。因此,海关审价过程中将重点审查买卖双方关系及其对价格的影响。
2、申报价格必须符合法定成交价格条件。
依据《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企业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须满足四项法定条件。若海关确认申报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即使资料真实,仍可依法调整或重新估定完税价格。企业不应误认为仅在资料虚假时海关才可干预;只要有证据表明价格条件不符,海关即可行使估价权。
3、价格磋商是海关估价的必经程序。
当海关无法确定申报价格是否合理时,必须启动价格磋商程序。此为海关法定义务,不得省略。未经磋商直接估价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4、价格磋商是信息交流机制,非讨价还价。
价格磋商旨在交换双方掌握的价格依据,而非谈判博弈。部分企业忽视提交有效证据,仅试图压低价格,而海关也可能依赖内部参考价或加成定价。若无证据证明申报价格虚假,应以企业申报价作为完税价格,否则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5、价格磋商记录是海关估价的重要依据。
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须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所载内容将成为后续估价决策的正式依据,企业应认真对待磋商过程并确保记录准确。
6、特定情形下可书面申请免于价格磋商。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以下情况可书面申请海关直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其中一批已实施估价;
(2)完税价格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低于2万元;
(3)货物属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特殊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