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横琴新区进出货物及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规范横琴与境外、区外之间货物进出及内部监管的政策规定
(2013年6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实施的监管和检查。
第三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实行“一线”管理,横琴与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的通道实行“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监管。
第四条 横琴应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及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监管区及区内监管场所须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在横琴从事进出口、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及相关仓储物流、报关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须依法建立账簿、报表,接受海关稽查,并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联网和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横琴及在区内存储的保税货物、生产相关的免税货物、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统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 禁止进境的货物不得从“一线”进入横琴,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通过报关方式从“二线”进入横琴。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加工贸易。
第二章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的保税、免税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其他货物按进出口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九条 从境外进入横琴的与生产相关的货物原则上实行保税或免税管理,但以下三类除外: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货物;
(二)法律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清单的货物。
第十条 从境外进入横琴并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施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从横琴运往境外的货物,需执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三章 对横琴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按进口规定办理报关;区外货物销往横琴并享受退税政策的,按出口规定办理报关。上述货物须经指定申报通道进出,可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
其他货物经无申报通道进出,海关可视情查验。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监管货物转至区外其他场所,须按转关运输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区外与生产相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退税,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用于生活消费、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采购的货物;
(二)法律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三)列入“二线”不予退税清单的货物。
退税货物应存放于海关认可地点。
第十三条 设在横琴的企业将保税货物生产加工后销往区外的,海关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可申请按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若选择按料件征税,应在手册备案时提出申请,且可在征税前变更。涉及优惠原产地管理的料件,须在备案时主动申报并提交单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横琴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五条 从横琴运往区外的报关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同一配额、许可证项下的货物,若进境环节已验核,出区时不再重复验核。
从区外运往横琴的报关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四章 对横琴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横琴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企业间流转的,双方应及时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第十七条 横琴内企业不适用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办理海关手续后,区内企业可与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出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横琴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事先办理海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且不再用于生产;
(三)其他需征税的情形。
第十九条 横琴内的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依照减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区外进入横琴的退税货物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加工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在区内销售并用于生产的,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三)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按保税货物管理;
(四)用于区内基建的,按审批项目及耗用数量核销;
(五)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二)、(四)项情形,或销往区外不按保税管理的,按进口货物规定报关;
(六)其他情形按进口货物规定报关。
第二十一条 横琴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二条 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因检测维修需临时进出横琴的,须办理海关手续,不得在区外用于生产或使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运回。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按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相关规定监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书面报告海关:
(一)监管货物遭遇不可抗力灾害;
(二)非不可抗力导致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
(三)监管货物被查封、扣押;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企业应如实报告并提供保险或鉴定证明。经海关核实后:
(一)货物灭失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予以核销;
(二)部分损毁但可再利用的,继续接受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造成监管货物损毁、灭失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境外进入的保税货物:企业应按损毁前完税价格,以申报当日税率、汇率缴纳进口税款;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须取得相应证件,海关自动比对验核。
(二)境外进入的减免税货物:按一般贸易进口规定缴税,程序同上。
(三)区外进入的退税货物:按进口货物规定办理报关。
第二十七条 以下海关监管货物,在办理手续后可由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自行运输:
(一)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问题退换的货物;
(三)其他已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未办结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或运输保税、免税、退税货物进出横琴。
第五章 对进出横琴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经“一线”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舱单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海关可对所有经“二线”进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此类运输工具不得承运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监管货物。
第二十九条 对横琴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澳门单牌车辆,海关依据国务院授权广东省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订的协定实施监管,车辆进境后限于横琴区域内行驶。
第三十条 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一线”进出横琴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经“二线”指定通道进出的货物列入单项统计。
横琴内企业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往来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