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境外登山活动相关物品监管规定
(1992年3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 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二次修正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登山事业发展,规范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所列登山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进出境物品由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统一归口管理,并由中国登协凭批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担保、核销及结案手续。
第三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主管海关)负责审批、验放和监管。
第四条 境外登山人员运进、运出的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范围。经主管海关审核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的,予以免税放行。其中:食品每人每天限重10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10套。
超出合理自用数量的物品,以及烟酒等个人用品,经海关核准后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通讯、摄影、摄像、录像、测绘器材及机动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属于“暂时进口物品”范围。由中国登协向主管海关缴纳保证金后,暂予免税进境。无线电通讯设备须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件;随团境外记者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批件。
第六条 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机动交通工具除外)由进境地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及中国登协缴纳的保证金暂予免税放行;也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系单办理转关运输,由中国登协负责转运至主管海关完成后续手续。
其他随身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验放。
第七条 登山活动中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拍摄的音像资料、测绘成果等,由中国登协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出境时,海关凭中国登协提供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查验放行。
第八条 禁止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携带我国明令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予免税进境的物品不得移作他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应由中国登协在暂准进境期限内办妥正式进口手续并向海关结案。
第十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境外团体和个人留赠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国登协依照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联合登山团体进出境物品,海关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员总数合并核定物品数量,相关手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