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废止异地加工贸易管理办法
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加工贸易管理
(2017年11月20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234号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原于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后续经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0年)和第218号(2014年)两次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