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优化许可证件管理方式
多个规章中将“提交”“出具”“交验”许可证件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取得”相关证件,并明确海关通过系统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自动比对验核,提升通关效率,减少人工干预。涉及《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法》《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办法》《保税港区管理办法》《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管道运输能源监管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横琴新区监管办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简化审批与证明材料要求
删减多项重复或非必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减轻企业负担。例如:删除《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检疫许可证》(正本)要求;取消《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提供要求,改为系统验核;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申请材料,取消自查报告等附加材料。
三、机构名称与职能统一调整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原“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认监委”等表述统一修改为“海关总署”或“海关”,实现执法主体名称统一。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
四、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
推动全流程电子化监管,明确海关通过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各类批准文件、认证证书、安全证书等电子数据,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人类遗传资源批准文件、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等,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效率。
五、完善法律责任与处罚依据
更新部分处罚条款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将原引用的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等调整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确保执法依据合法有效。
六、其他技术性调整
包括术语统一(如“入境”改为“进境”、“查验”改为“验核”)、条文顺序调整、删除过时审批环节等内容,确保规章表述规范、逻辑清晰。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的45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