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该制度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已于2002年12月23日经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发布的旧版办法(署监〔1998〕48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2003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快件通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快件是指运营人以快速商业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指在境内依法注册并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处理。未经邮政部门批准,不得承揽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的货物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手续的快件不得移出监管场所,禁止擅自装卸、开拆、重封、提取、派送或发运。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须按海关对国际货代企业的注册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 取得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货代批准证书,并获准开展进出境快件业务;
-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需从事国际货代一年以上,外方需三年以上货代经验及一年以上国际快递经验;
- 内资企业需具有一年以上国际货代经验;
- 拥有境内外运输网络及两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 具备专用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备案;
- 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报关能力;
- 快件外包装须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的条形码;
- 提供与境外合作方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运营人不再符合条件或连续一年未开展业务的,海关注销其报关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快件分为三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货物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快件指法律、法规规定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等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快件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分离行李、亲友馈赠及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快件为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之外的所有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快件通关应在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场外操作的,须事先经海关同意。运营人应在监管场所设置符合要求的场地、仓库和设备。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通关应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确需延时的,须提前征得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 运营人应按海关要求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进境快件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出境快件须在离境前3小时完成申报。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舱单或清单,经确认后方可申报。如需提前报关,须书面通知海关并提交相关数据,海关确认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 海关查验时,运营人须到场配合,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查验个人物品时,应通知收/发件人到场;无法到场的,运营人须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责任。海关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取样。
第二十条 报关时,运营人应按快件类别提交相应单证,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类快件应提交《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及其他所需单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快件应提交《个人物品申报单》、分运单、身份证影印件及其他所需单证。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按以下情形提交单证:
- 关税低于起征点或免税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 应征税货样、广告品(不含许可证管理、进口付汇项目):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通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按以下情形办理:
- 货样、广告品(不含许可证管理、应征出口税、需收汇退税项目):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 其他货物,按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专差快件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专差快件业务的运营人,除完成第二章登记外,还需将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航班、专差信息及标识等向海关登记,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符合条件的,海关核发《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凭此办理报关。
第二十八条 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走私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