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2007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于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的专门区域,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式海关监管。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限于产自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和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见附件)。
国家限制进出口或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相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至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免予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须如实申报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单证。
第七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部分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每人每日携带出市场的香烟不得超过4条(800支),酒精度12度及以上酒类不得超过4瓶。
第八条 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及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纳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运往国内市场外的货物实行单项统计。
第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台湾居民采购商品出口,以及进出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船舶,由海关依照原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与专用码头间运输台湾商品的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