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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和集团走私国际船舶自用保税燃料油案

千和集团走私国际船舶自用保税燃料油案 报关宝典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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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千和集团走私国际船舶自用保税燃料油案

宁波千和公司走私案:七年跨七城走私燃料油2.75万吨,偷逃税款超2亿元

涉案集团利用船舶油污水接收便利,非法收购保税燃料油境内销售,主犯获刑十五年

2007年起,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先后在宁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深圳设立七家以“千和”命名的船务公司,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油污水接收业务。其中,王某乙负责宁波千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二人以未注册的“千和集团”名义,通过统一任免管理人员、制定业务流程与财务制度等方式,实际控制并指挥各地千和公司运营。 在该集团操控下,各千和公司利用接收油污水的职务便利,非法收购国际航行船舶自用的保税燃料油,未缴纳进口环节应缴税款即走私入境并在国内销售牟利。同时,上海某公司所属船舶的多名轮机长李某某等人,也多次向千和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出售船上自用保税油。 截至2015年4月,各地千和公司共走私进口燃料油12.2万立方米,合计2.75万吨,经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达2.49亿元。其中,宁波千和公司偷逃税款2500万余元;涉案轮机长个人偷逃税款在10万至30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对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的李某某等轮机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其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针对管理漏洞,向涉案航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加强船舶自用燃料油使用监管并落实整改。 法院审理认定,宁波千和公司及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判处宁波千和公司罚金4500万元;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揭示了部分企业借合法业务之名,长期大规模实施走私犯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擅自销售或收购保税货物均属走私行为。该案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坚持宽严相济,既严厉打击主犯,又妥善处理从犯,推动行业规范管理,有力维护港航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点击"阅读原文"可搜索"在看"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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