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58号公告解读: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点全解析
明确申报原则、监管方式与应税判定标准,助力企业合规通关
1. 58号公告是什么?
指2019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申报时点及后续征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2. 出台背景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支付。为适应贸易实际,海关参照租赁货物管理经验,设立“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代码9500),完善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的申报机制,实现全流程监管。
3. 主要内容
- 确立企业自主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原则;
- 明确申报时点及报关单填制要求;
- 规定适用税率和计征汇率;
- 细化滞纳金征收规则。
4.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一条,指买方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5. “9500”与“9700”监管方式区别
“9500”适用于企业依法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形;
“9700”适用于企业漏报漏缴,由海关实施后续补税的情况。
6. 逾期申报能否按“9500”处理?
若企业在进口报关时未勾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或未在支付后30日内申报,导致少征税款,可依据主动披露制度向海关报告,争取从宽处理。
7. 特许权使用费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需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部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
非买方支付的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已包含在成交价中的不得重复计算。
条件二: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
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相关:
- 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
- 货物系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生产;
- 货物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
费用所对应的知识产权必须与进口货物实际承载的技术一致。
条件三:支付构成货物购买要件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要件:
- 不支付则无法购得货物;
- 不支付则不能按合同约定条件成交。
判断关键在于费用与货物购买是否相互独立。无论直接支付给卖方或间接支付至第三方,均视为有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