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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如何征税?

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如何征税? 报关宝典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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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进出口货物溢短装征税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散装进出口货物溢短装情况下的征税处理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散装进出口货物”指原油、矿砂、木材、粮食、化肥等未采用商业包装、以重量、体积或面积计价的货物。“溢装数量”或“短装数量”为实际进出口数量超出或不足合同或发票标明数量的部分;若合同与发票数量不一致,以发票所列实际对外付款数量为准。

二、散装货物发生溢短装需修改报关单的,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溢装幅度在3%以内或出现短装的,海关根据实际进出口数量调整报关单毛重、净重及法定数(重)量,按合同或发票标明数量和审定单价计算总价,相应修改海关总价栏,系统自动更新海关单价并计征税款。

(二)溢装幅度超过3%的,海关依据实际数量调整毛重、净重和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单价修改海关单价栏,系统自动计算海关总价及应征税款。

三、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散装进口货物,若实际进口量超过配额数量5%且存在溢装,现场海关应要求企业分别填报适用配额内税率和配额外税率的报关单,并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报关单填写及税款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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