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禁寄药品指南:这些药物切勿邮寄
了解海关规定,避免违法风险
一、麻醉精神类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成瘾性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 个人因治疗需要,凭医疗机构诊断书及身份证明,可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自用合理范围内予以放行。
- 医务人员因医疗需要携带少量此类药品进出境,须持有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携带证明,海关凭证明放行。
二、含有违禁成分的药物
1. 含麻黄碱类药物
常见药品:鼻炎片、柴连口服液、大活络丸、急支糖浆、追风膏、复方川贝止咳糖浆等。
麻黄碱及其衍生物(如盐酸伪麻黄碱)为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之一。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相关管理规定包括《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商务部等2006年第9号令)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
2. 含士的宁类药物
常见药品:跌打万花油、风湿关节炎片、骨刺胶囊、关节炎膏、颈腰康胶囊、胃尔康片、腰痛宁胶囊等。
3. 含吗啡类药物
常见药品:肠胃宁、咳喘宁、咳速停、克咳、小儿止泻灵等。
上述药品因可能被用于提取违禁成分,存在滥用风险,建议避免邮寄。
三、中药材及中成药
中药材和中成药属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需符合品种成分与价值双重限制。
1. 品种限制:禁止出境的包括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珍贵濒危动植物药材及其制品(不含微量添加的成药,如六神丸)。含犀牛角或虎骨成分的药品亦在禁寄之列。
2. 价值限制:
- 携带出境:前往港澳地区限值150元人民币,国外限值300元人民币。
- 邮寄出境:寄往港澳地区限值100元人民币,国外限值200元人民币。
依据《关于实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90)署监二字第551号)执行。
四、其他药品邮寄规定
个人邮递进境药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医生有效处方确定数量。海关需核验处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申报凭证,每份处方仅限使用一次。
在免税额度内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部分且属自用合理的,征收行邮税后放行。依据《关于个人邮递进境药品处理问题的批复》(署监发[2009]276号)执行。
注意事项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自用”指本人使用或馈赠亲友,不得用于销售或出租。进境时应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便海关核实用药必要性。
同时遵守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
- 寄往港澳台地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
- 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限值100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