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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热点问题解答

AEO企业热点问题解答 报关宝典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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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通关便利政策解读

权威解答AEO认证、互认及申请重审时限问题

答: AEO是“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中国海关AEO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两类。根据国际条约和信用管理办法,中国海关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AEO互认合作,并对互认企业给予通关便利。

目前,仅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提供的AEO通关便利;一般认证企业虽属AEO体系,但暂不享受相关国际便利措施。

截至当前,中国已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乌拉圭、阿联酋、巴西等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和地区实现AEO互认。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01号规定,企业在向白俄罗斯进口货物时,若对方为“第三类AEO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编码”栏填写其AEO编码;出口至白俄罗斯AEO企业时,也需在相应栏目填写收货人AEO编码。

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BY)+AEO企业编码(4位数字)”,例如“BY1234”。中国海关核实身份后将实施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或主动撤回申请的,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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