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检疫审批指南:哪些产品需要办理?如何申请?
涉及动物源性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企业须提前备案并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进口以下食品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 动物源性食品:肉类及其制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如乌龟蛋、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等)、水产品(含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制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
- 植物源性食品: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 申请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主体。
- 过境动物或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为上述单位或其代理人。
- 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审批机构申请取得《检疫许可证》。同一单位对同一品种、输出国家/地区、加工使用单位仅限办理一份许可证。
- 过境动物或转基因产品须在过境前向海关总署申领《检疫许可证》。
- 不同产品还需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如进口食品需完成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类需具备进境粮食加工企业备案资质。
检疫审批办理流程
1. 进口产品准入查询
登录指定网站查询产品是否在允许进口目录内:
查询网址:http://www.gaccfoodsafe.com/index.aspx
2. 相关资质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需通过海关总署系统完成备案:
备案网址:http://ire.customs.gov.cn/
3. 登录“互联网+海关”系统
进入进出口食品模块,选择相应类别进行操作:
系统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支持IC卡或账号登录:
4. 网上提交申请表
5. 填写指南(关键信息说明)
- HS编码与名称:如实申报。
- 品名:标注保存状态(如冰鲜、冷冻、干制等)。若下拉菜单无对应项,可手动填写,须对照《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产品品种目录》规范填写。例如:盐渍去头去脏狭鳕鱼应填写为“鲜冷冻等狭鳕鱼”,涵盖多种加工方式(不含冰鲜)。
- 数/重量:填写净重,建议以千克为单位。
- 计量单位:使用国际单位制。
- 产地: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日本进口产品需具体到县;水产品产地指原料捕捞或养殖水域。
- 输出国家(地区):同上,日本进口需注明县名。
- 贸易方式:据实填写。
- 是否过境:据实填写。
- 进境口岸 & 指运地(结关地):按实际填写;有指定口岸要求的,须按海关公布名称填写。
- 进境日期 & 目的地:非必填项。
- 运输方式:如实填写(海运、江运、联运等)。
- 用途:填写“食用”、“药用”或“商用”(仅限化妆品原料)。
- 运输路线:如实填写;日本进口须标明途经县及起运港口;关注中转货物情况。
- 装载方式:填写集装箱、散装或其他。
- 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肠衣、动物源性中药材等须从下拉列表选择定点单位。
- 需后续加工的产品填写“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
- 肉类、水产品等须在指定场所存放的,从下拉列表选择存放单位。
- 来料或进料加工的日本水产品需填写境内加工单位名称及注册号。
- 进口粮谷类加工单位须经所在地海关考核通过。
-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水产品、乳品等境外企业须从下拉列表选择。
- 日本进口水产品需填写境外单位名称、注册编号、地址;海捕鱼类还需提供捕捞区域及FAO渔区编号。
- 除美国猪肉外的进境肉类须在下拉框选择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
- 附单据及附件(需加盖公章):
- 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干制、腌制、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产品可免冷库协议)。
- 进口中药材须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 肠衣、中药材、植物源性食品需附存放加工场地考核报告。
- 上一份许可证核销情况:如实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