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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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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制度 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探索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通过分步骤、分阶段构建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模式。除禁止进出口、限制出口及需检验检疫的货物外,其余货物将享受更加便利的进出境监管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发挥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作用,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自由贸易港先行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区内企业实施监管。

第三条 洋浦保税港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必要设施。

第四条 境外货物入区可享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进口规定报关并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对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数据共享,并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不得进出洋浦保税港区。海关依法对涉及安全准入、公共卫生、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货物实施风险管理和监管检查。

第七条 境外与洋浦保税港区之间的货物进出实施海关贸易统计;境内区外与洋浦保税港区之间的货物进出实施单项统计。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以及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往来货物不列入统计。

第二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八条 需检疫的进出境货物原则上在口岸监管区实施检查,经批准可在符合条件的区内场所进行。大宗资源性商品、固体废物等进境检验应在口岸监管区完成。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实行“先入区,后检测”,后续处置根据检测结果执行。

第九条 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法律、法规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及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除外。

第十条 属于第八、九条规定范围的货物,企业应向海关申报;其他货物海关径予放行。

第三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货物在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区由进口企业办理进口手续,入区由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与洋浦保税港区之间的货物往来,由相关企业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

第十三条 境外入区已检验货物出区时免予检验;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食品卫生监督和商品检验范围内的货物,可申请在区内集中预检验、分批核销出区。

第十四条 境内入区并在区内消耗使用、不离境且数量合理的货物、物品,可免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免提交许可证件。

第四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可开展中转、集拼、存储、加工、制造、交易、展示、研发、再制造、检测维修、分销配送等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在洋浦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因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实行保税管理,并可异地委托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不要求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但企业会计资料须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业务情况。计算机记账系统如能正确完整核算,其电子记录视为有效会计资料。

第十八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九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进境货物,按现行规定监管。

第五章 对洋浦保税港区国际中转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国际中转(含中转集拼)。

第二十一条 国际中转业务须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作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二条 舱单传输义务人须按规定向海关舱单管理系统报送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分拨申请、国际转运准单等电子数据。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中转货物应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延期三个月。

第六章 对直接进出境货物及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洋浦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境的货物,按进出境相关规定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其携带个人物品进出区,按现行规定监管。

第二十六条 港区卡口应设置货运车辆、其他车辆及人员专用通道。国内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须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经评估符合电讯检疫要求的入境交通工具,可实施电讯检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及创新措施适用于洋浦保税港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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