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综合保税区货物进出区管理简化公告
符合条件的货物、物品可享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进一步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相关事项公告。
一、简化进出区管理适用于境内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行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的货物、物品范围包括:
(一)区内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及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及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生产所用包装物料;
(六)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生产经营所需的仪器、工具、机器和设备;
(八)区内人员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通过报关单或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出区时亦可采用相同便捷模式。企业须做好日常记录,确保进出情况可追溯。
四、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海关可暂停其简化进出区手续资格:
(一)超出规定范围擅自使用便捷模式;
(二)未如实办理便捷进出区手续;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五、涉及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事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