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生产设备通关五大关键事项解析
旧机电、3C认证、能效标识、特种设备及成套设备通关要点全掌握
随着国际贸易日益便利化,企业进口生产设备的需求持续增长。然而,因前期准备不足导致设备被退运或压港10天至1个月的情况频发,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延误生产进度。本文梳理五类典型进口设备的通关注意事项,助力企业合规高效通关。
01 旧机电产品
02 强制性认证产品
03 能效标识产品
04 特种设备
05 成套设备
五类典型设备通关注意事项
一、旧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前,须依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判定其属于禁止、限制或自由进口类别。该公告附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列入表1的产品禁止入境;列入表2的需在装运前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企业可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前录入信息,系统将自动判别监管要求。若未合规操作,设备到港后将面临退运处理,已装运的也须补办证书后方可重新进口。
二、强制性认证产品
进口设备若含电焊机、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21大类137种产品,须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方可通关。具体目录可参照国家认监委2017年第20号公告。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办3C认证:
(一)科研、测试所需产品;
(二)技术引进生产线考核用零部件;
(三)最终用户维修所需产品;
(四)生产线配套设备/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的产品(含展品);
(七)以整机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一般贸易);
(八)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出口用零部件;
(九)其他特殊用途情形。
针对汽车零部件(如座椅安全带等11类),海关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措施,企业凭《自我声明》可先行提货,后续补交《免办证明》。
三、能效标识产品
进口设备若含单元式空调、中小型电机、交流接触器、空压机、电力变压器等42大类产品,须加贴中国能效标识方可进口。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凭《企业声明》及相关材料免于标注能效标识:
(一)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物品;
(二)港澳政府驻大陆机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物品;
(五)科研、测试所需产品;
(六)技术引进生产线考核用零部件;
(七)维修所需产品;
(八)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配套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属特种设备(共9类148种),进口时需外商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一)锅炉与压力容器:须提供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锅炉: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水位容积≥30L,压力≥0.1MPa)、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0.1MPa,功率≥0.1MW)、有机热载体锅炉(功率≥0.1MW)。
-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0.1MPa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容器;气瓶(公称压力×容积≥1.0MPa·L);氧舱。
(二)电梯与起重机:须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 起重机械:升降机(起重量≥0.5t);起重机(起重量≥3t且提升高度≥2m,或塔式起重机力矩≥40t·m,或装卸桥生产率≥300t/h);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2层)。
五、成套设备
凡属完整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含工程改造项目中的关键进口设备)或为整体目的服务的机械电气系统,均视为成套设备。无论海关编码是否列明法检,成套设备均按法定检验商品管理。
进口设备通关申报注意事项
1. 属旧机电产品的,应在申报时注明“(旧)”属性;
2. 含3C目录内产品的,须在“货物属性”中选择“3C目录内”;
3. 属成套设备的,须在“货物属性”中选择“成套设备”;
4. 在“所需单证”栏选择“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请出具)”,以便后续维权与质保。
未按规定申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