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油菜籽粕(饼)指在乌克兰境内种植的油菜籽经压榨、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产生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油菜籽粕(饼)生产企业须由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SSUFSCP)考核批准,并由其向中国海关总署(GACC)推荐。经GACC检查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求
输华产品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谷斑皮蠹、四纹豆象、油菜茎基溃疡病菌、细茎野燕麦、多年生豚草、三裂叶豚草、法国野燕麦、菟丝子属、列当属、假高粱、豚草、毒麦。
五、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包装、储藏及运输
1. 包装袋应干净卫生,无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2. 集装箱或船舶舱内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及“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信息。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1. SSUFSCP应对生产企业实施定期监管,确保符合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
2. 每批货物须随附SSUFSCP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兽医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符合ISPM12标准,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或船名等信息;如经除害处理,需注明处理方式及技术指标。
3.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包含:“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油菜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国际兽医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确认货物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三)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不符合要求;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发现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
4. 发现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5. 含有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6. 混有植物种子、动物粪便、尸体、禽类羽毛;
7. 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8. 标识不符合包装运输要求。
发现违规情况,中国海关总署将通报乌克兰主管部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