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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报关宝典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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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国自贸区推行多项海关涉企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实施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在自贸区范围内的口岸区域,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以下12项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上述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改革内容详见相关文件,业务咨询可拨打海关热线:12360。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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