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国自贸区推行多项海关涉企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实施审批改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在自贸区范围内的口岸区域,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以下12项事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上述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具体改革内容详见相关文件,业务咨询可拨打海关热线:12360。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