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运保费申报常见误区及合规建议
这些费用都应计入完税价格,企业易漏报被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含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是完税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报关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足,常出现以下几类漏报情形,易引发海关处罚。
01 漏报海运附加费 
受国际油价波动和汇率变动影响,船公司普遍收取各类海运附加费,并要求目的港收货人支付。根据海关规定,此类费用若与运输过程相关且由买方承担,均需纳入完税价格申报。常见需申报的附加费包括:
(1)燃油附加费(BAF/FAF)
(2)货币贬值附加费(CAF)
(3)紧急燃油附加费(EBS)
(4)紧急成本附加费(ECRS)
(5)旺季附加费(PSS)
(6)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CIC)
此外,港口拥挤费等其他附加费也可能占比显著,有的甚至超过基本运费。企业在核算运保费时,务必全面统计所有实际支付项目,避免遗漏。
02 漏报保险费 
部分贸易合同未将保险费列入总价,由进口企业另行投保并支付费用。此类合同外支出的保险费容易在申报时被忽略。只要该保险为进口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且由买方实际承担,即应计入完税价格,依法申报。
03 漏报运费差额 
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可能在通关时尚未最终确定,企业常以预估金额申报。但后续实际支付金额与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属于应补报的完税价格组成部分。企业应在运费明确后及时向海关补充申报,防止因少报而被追责。
04 漏报部分路程运费 
在实际物流中,货物常经第三地转运,如珠三角企业通过香港中转进口。从香港至内地口岸的境内短驳运费,属于货物运抵输入地点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亦应计入完税价格。此类中间段运费常被企业忽视,构成典型漏报风险点。
合规提示:判断运保费是否应申报的五大原则
1. 费用与运输过程直接相关;
2. 发生在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3. 由买方实际或应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中;
4. 申报价格应基于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
5. 若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可参照同期正常运输成本核定。
发现漏报如何处理?
1. 在通关环节,如存在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应在报关单勾选相应项目,并留存证明资料备查。若海运附加费暂未取得明细,可在费用明确后补充申报。
2. 在海关发现违规前,企业可通过主动披露程序提交《主动披露报告》至海关稽查部门,争取减免行政处罚。主动披露是企业自我纠错、降低合规风险的有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