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全解析
涵盖产品范围、准入条件及随附文件要求
一、进口乳品的种类
初乳: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汁。
生乳:指从符合中国相关规定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使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的乳汁以及变质乳不得作为生乳使用。
乳制品: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且未经过热处理杀菌的产品属于生乳制品。
二、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
以下三类乳品在进口前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生乳:指未经成分改变的常乳。
涉及HS编码:0401200000 - 生乳制品: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热处理杀菌的乳制品。
涉及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 - 巴氏杀菌乳或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涉及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
注意:上述HS编码仅用于标识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具体是否需要审批应结合产品实际加工工艺综合判定。
三、对出口国家的准入要求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拟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并视情组织回顾性审查。
首次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须提交以下资料:
- 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 组织机构与兽医服务体系
- 安全卫生控制、残留监控、动物疫病检测监控体系
- 拟出口产品种类
经评估风险可控后,海关总署将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可派遣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双方可签署议定书明确具体要求。
四、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要求
- 企业须经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 熟悉并确保输华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 提供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 申请注册时须明确拟出口的乳品种类和品牌;
- 必须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获准注册企业名单及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五、随附卫生证书要求
所有输华乳品必须随附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证书,内容须包括:
- 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 产品经加工处理,不携带动物疫病;
- 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有效监管之下;
- 产品安全,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须加盖官方印章并由授权人员签字,目的地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须经海关总署确认并在其官网公布。
六、随附检测报告要求
- 首次进口:需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项目的完整检测报告。“首次”指同一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出口商、进口商及口岸均为首次申报。
- 非首次进口:需提供首次进口时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规定项目的最新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并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