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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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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智利鲜食柑橘进口

明确检疫要求,保障国内生物安全与果品质量安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鲜食柑橘进口。现将进口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4日

进口智利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智双方签署的《关于智利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包括桔及其杂交种(Citrus reticulata)、葡萄柚(Citrus paradisi)、橙(Citrus sinensis)和柠檬(Citrus limon)。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第三大区(阿塔卡玛Atacama)至第六大区(奥希金斯O’Higgins),以及圣地亚哥首都大区(Metropolitan Region)。

四、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柑橘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库须经智利农牧局(SAG)备案,并由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含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名单每年出口季前由SAG向GACC提供,可在GACC官网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5类,包括:软毛粉虱、智利短须螨、地中海实蝇、藤壶蜡蚧、石榴螟、槟栉盾蚧、南美果树象甲、玫瑰短喙象、Proeulia属卷蛾两种、拟长尾粉蚧、暗色粉蚧、梣粉虱、丁香疫霉、柑桔壳针孢等。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SAG需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并记录,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控措施。针对地中海实蝇,须执行国家监测系统;其他有害生物每15天监测一次;丁香疫霉和柑桔壳针孢每月监测,一旦检出即暂停该果园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在SAG监管下进行清洗、分拣、包装和储藏。去除病果、枝叶及土壤,确保无有害生物携带。包装后立即单独冷藏,防止污染。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标准。每个包装箱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县)、原产国、果园和包装厂代码。托盘或包装箱须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15标准。

(四)检疫处理
来自地中海实蝇管制区的柑橘须实施冷处理:
• 温度≤2°C,持续19天;或
• 温度≤3°C,持续23天。
处理须在SAG监督下完成,并符合附录规定的操作程序。

(五)出口前检疫
SAG应对每批货物实施检疫,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协议生效前两年按2%比例抽样(不少于600个果实),之后可降至1%。若检出地中海实蝇或丁香疫霉,相关批次不得出口,涉事果园暂停输华资格。

(六)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由SAG签发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e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实施冷处理的,须注明处理温度、时间及设施代码;运输途中处理的,须注明“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相关参数。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证书、包装标识及冷处理记录。允许从所有指定水果进口口岸入境。

不符合情况处理: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入境;
• 冷处理无效的,须在口岸补做、退回或销毁;
• 检出地中海实蝇或丁香疫霉的,作退回、销毁或再处理,并暂停相关单位输华资质;
• 截获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视情退运、销毁或检疫处理,SAG须调查原因并整改。

八、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疫情动态和进口截获情况,持续评估风险,必要时调整检疫要求。贸易启动后每5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审查,可派专家赴智实地考察。

附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处理须在SAG与GACC批准的设施内进行。温度探针精度需达±0.15°C(-3.0~+3.0°C),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数据。探针须经校正,偏差超过±0.3°C需更换。处理开始前探针须达到目标温度方可计时。处理完成后须再次校正探针,记录存档备查。集装箱须由SAG封识,封识号标注于证书上,仅中国海关有权开启。

附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须使用自带制冷设备的冷藏集装箱。每个集装箱至少安插3个果温探针和2个空气温度探针,位置按规定设置。装箱前果实预冷至果肉温度≤4°C。处理时间从所有果温探针达到设定温度起算。船公司需提交完整温度记录供海关审核。抵达口岸前完成的处理,可提前传送数据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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