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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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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舱单电子数据申报的公告

规范铁路运输工具及货物舱单申报,明确数据传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范电子数据申报与传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现就进出境铁路列车舱单电子数据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铁路物流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在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方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二、相关企业须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限、数据项目和填制规范,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申报单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三、未装载货物、物品的进出境铁路列车,无需申报舱单及相关数据,仅需传输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或分票。

申请归并的舱单须满足: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五、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截止前告知列车负责人,由其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原始舱单数据。

六、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填制规范调整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免予填报;

(二)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七、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doc

2. 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3. 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4. 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5. 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6. 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7. 舱单归并申请数据项.xls

8. 舱单分票申请数据项.xls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0. 铁路列车进境计划表数据项.xls

11. 铁路列车进出境确报动态数据项.xls

12. 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数据项.xls

13. 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数据项.xls

14. 中华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列车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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