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人员进口自用汽车办理指南
公开、透明、行之有效
根据现行规定,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进境自用小轿车。现将办理条件、材料要求及后续管理政策汇总如下。
一、办理条件
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驻外使领馆中享受常驻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含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及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人员)。
- 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累计任职满2年及以上,可进境1辆小轿车;
- 自第三个任期起,每满一个标准任期(4年)并离任,可再进境1辆小轿车。
二、免税政策
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需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申请材料
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护照、居民身份证;
-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 国内派出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 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 委托报关企业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时限
馆员应在本人入境后一年内,完成相关证件准备且车辆到港后及时向海关申报。
五、车辆上牌流程
车辆经海关放行后,馆员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并凭此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六、后续监管要求
进境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处置。
如确需转让或出售,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经海关审核并补缴相应税款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方可依法办理过户等手续。
若存在擅自转让、出售或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