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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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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现就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配合。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将实施非陪同查验。

二、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查验前向海关声明。需提供材料配合查验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三、查验完成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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