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美国油桃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油桃进口。现将进口美国油桃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美双方签署的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商业级新鲜油桃(学名: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英文名:Nectarine)。
三、允许产地
仅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Fresno、Tulare、Kern、Kings和Madera等5个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美国农业部(USDA)须建立果园与包装厂溯源体系,所有输华油桃包装厂或发货人须经USDA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GACC)批准注册。注册名单应在每个出口季前提交GACC,获批名单可通过GACC官网查询。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16种)
- 墨西哥按实蝇
- 山榄按实蝇
- 条纹按实蝇
- 加勒比按实蝇
- 果树黄卷蛾
- 橘带卷蛾
- 芒果白轮盾蚧
- 地中海实蝇
- 玫瑰色卷蛾
- 苹果蠹蛾
- 桃白圆盾蚧
- 杏小食心虫
- 槟栉盾蚧
- 榆蛎蚧
-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 荷兰石竹小卷蛾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须在USDA监管下实施有害生物监测与综合防治(IPM),并保存至少一年的防控记录,必要时供GACC核查。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全过程须在USDA监管下进行。果实须经剔除、清洗、分选,不得携带昆虫、螨类、植物残体或泥土。采摘前后需进行杀菌处理,防止褐腐病菌传播,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再感染。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应干净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果园注册号(或地块编号)、包装厂或发货人名称;
- 托盘或包装箱须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均可);
- 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标准ISPM 15;
- 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并留存记录备查。
(四)出口前检疫
USDA按每批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个果),并对可疑果实进行剖检。若首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仍不少于1200个)。发现中方关注的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禁止输华。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由USD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美国油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不带有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须注明包装厂名称,海运集装箱运输的还需注明集装箱号。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油桃抵达中国口岸后,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 来自未经批准包装厂的货物不得入境;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按双方2012年签署的《新鲜水果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处理程序谅解备忘录》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机制
如多次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疫情发生重大变化,GACC将开展风险评估,并与USDA协商调整检疫措施。必要时可派遣检疫官员赴加州实地考察果园管理、包装及出口检疫执行情况。
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措施
(一)总体措施
果园须按照加州大学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指南实施管理,包括使用休眠油剂防治蚧壳虫、通过花期监测决定卷叶蛾防治时机、利用温度模型指导防治作业。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时,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技术人员须经USDA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油桃须人工采摘,包装过程中剔除有症状或发育不良果实。出口检验中发现关注有害生物的批次不得输华。
(二)实蝇防控
油桃须产自地中海实蝇及其他中方关注实蝇的非疫区。非疫区由USDA建立并维持,依据联邦实蝇检测项目实施诱捕监测与果实检查。一旦在产区发现相关实蝇,USDA须立即通知GACC并暂停该区域油桃输华。
(三)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防控
防控措施包括春季花枝枯萎控制、果园清洁、害虫防治及必要时采前药剂处理。包装厂须通过标准分选剔除病果。出口检验中发现该病菌的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