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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

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 报关宝典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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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的公告

年满16周岁旅客可享离岛免税政策,提货点设于海口秀英港、新海港

(失效法规)为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海关总署就从海南海港乘轮船方式离岛的旅客免税购物监管事项发布公告。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一次性携带离岛的,适用本公告规定。

二、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商店根据购票时登记的船票信息,将商品提前配送至提货点。旅客在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和身份证件,于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提取免税品并携带离岛;海口南港码头将在条件成熟后设立提货点。

三、因航次延误或取消需离开海港隔离区的旅客,应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下次乘船离岛时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通过飞机、火车、轮船等方式享受的离岛免税购物额度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度免税限额。

五、除本公告规定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公告,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第15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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