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公告
海关总署明确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适用规则
(有效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27日起,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可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目录(2020年版)》实施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应按以下规则填写产业政策条目代码和项目性质: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AA”加3位数字组成。例如: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A001)。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代码由“W”加4位数字组成。例如: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W1408)。
(三)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三、对于2021年1月27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若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依该目录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文件的,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于2021年1月27日前已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项目,如项目单位在2022年1月27日前取得依据《目录(2019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仍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部件可参照第一条享受税收优惠;已征税的进口设备,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