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从斯洛伐克输入猪及野猪产品
为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检疫公告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鉴于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协议,为保障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斯洛伐克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