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行“国际通程航班”业务
优化中转旅客通关流程,提升航空枢纽通行效率
为支持我国航空枢纽港建设,提升航空运输企业竞争力,便利中转旅客进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决定即日起全面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并就相关监管事项发布公告。
一、“国际通程航班”定义
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地及中转站(入境首站或出境末站)乘机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行李查验,抵达目的站后提取托运行李的通行模式。
二、业务办理要求
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须在开通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航班计划及保障方案。国外航司需与国内航司及机场共同申报。海关总署将结合直属海关实地评估情况,重点审查行李监管、机场管理、航司合规能力及人力资源配置,审定是否准予开通及适用范围。
航线、航班、时刻等信息变更或暂停一年以上复飞的,须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对未履行义务或不满足监管要求的单位,直属海关可暂停其业务并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资格。
三、通关流程安排
航空公司应在符合监管前提下全面推行旅客授权委托机制,配合海关开展行李开箱查验,具体形式由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与航司协商确定。
中转出境旅客在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交运。抵达中转站后接受卫生检疫和手提行李查验,航司配合海关对托运行李实施机检及必要开箱检查。涉及需办结海关手续的,由航司或地面服务企业引导至海关监管现场处理。
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后同样接受检疫及手提行李查验,航司配合托运行李检查。存在申报情形的,旅客应连同手提行李一并被引导至海关现场接受查验。
携带宠物进境的旅客须从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主动提交相关证书并接受临床检查;需隔离的宠物应在符合条件的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四、机场管理规范
机场运营方应在国际到达监管区内设立专用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配备人体与行李检查设备,确保中转旅客全程可控,满足查验需求。
须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行李分拣过机时,实时传输行李编号、数量、重量及旅客护照、转机信息至海关系统,支持海关比对与监控功能。
机场应具备对中转旅客的识别、分流与拦截能力,保障监管闭环。
五、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责任
航司应配合海关开展法规宣传。在始发站办理手续时,须设置提示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提醒申报旅客如实填写并告知未申报的法律责任。飞行途中通过广播说明中转流程、通关要求,提示旅客无需提取托运行李,但须携带手提行李下机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部分托运行李需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婴儿车、轮椅除外),取消其通程便利,按一般旅客流程办理。
应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加贴专用标识,并与其他行李区分装载。
须及时向海关旅客舱单系统报送旅客信息、行李数据(件数、重量、号码)及联程航班信息。因手提行李超重临时改为托运的,应在飞机降落前向中转地海关补报舱单。
航班衔接应预留充足海关查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具体由航司、机场与海关协商确定。
中转行李抵达后,航司或其代理须将所有进出境中转行李转运至海关检查设备,逐件扫码核销。经海关放行后方可继续交运。
应根据海关指令配合查验,对需人工开箱的行李及时查找、运送至监管现场操作。如需安检,优先完成后再送至海关现场。
全程负责中转旅客引导。对需本人到场查验或主动申报的旅客,应及时引导至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手续。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为未办结手续旅客办理后续登机,且须及时通报海关。对需当场查验、高风险或紧急情况旅客,应配合实施行李拦截、控制,并协助退改签。
六、特殊情况处理
因办理海关手续导致误机的,由航司妥善处置。因天气等特殊原因改签非“国际通程航班”的,应将托运行李交还旅客,按一般进出境流程办理海关手续。
七、其他事项
已获批准试行“国际通程航班”的,按既有航线和范围继续运行。涉及卫生检疫、行李监管等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国际通程航班”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