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
符合检疫要求的大豆可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入中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现允许进口俄罗斯全境种植的用于加工的大豆。
一、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详见附件)。
二、进口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承运工具须符合我国检疫和防疫要求。
三、其他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