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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进口立陶宛小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8号)

关于允许进口立陶宛小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8号) 报关宝典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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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立陶宛小麦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立陶宛小麦进口。现将《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15日

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小麦(学名Triticum aestivum L.、Triticum durum L.或Triticum tauschii L.,英文名Wheat)指产自立陶宛、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小麦籽实,不得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小麦的出口、仓储企业进行考核,并向海关总署提交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或检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中方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小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燕麦全蚀病菌(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 avenae);
2.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3.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
4.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5.禾谷负泥虫(Oulema duftschmidi);
6.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8.毒麦(Lolium temulentum);
9.臭千里光(Senecio jacobaea);
10.菟丝子属(Cuscuta spp.);
11.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12.毒莴苣(Lactuca serriol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立陶宛应依据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对其输华小麦产区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并采取防控措施;

2.每个收获季节前,向中方提供过去一年内小麦基腐病菌、燕麦全蚀病菌、小麦线条花叶病毒等疫情监测报告,包括方法与结果;

3.及时书面通报国内新发生的小麦植物疫情及应对措施;

4.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有害生物风险,必要时向中方提供相关信息;

5.确保企业在收储和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出口前须对输华小麦实施检疫,确保符合议定书要求;

2.每批合格小麦须由立陶宛出具符合ISPM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wheat from Lithu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进口商应在货物进口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立陶宛小麦应从中方指定的粮食进口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确认出口商和仓储企业已在注册名单内;

3.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本要求第四、五条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2.进口小麦须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全过程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本要求所列活体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形,依法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出现上述问题,中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或整体输华资质,直至立陶宛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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