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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9号)

关于允许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9号) 报关宝典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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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

进口产品须满足检验检疫及加工注册等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保双方签署的输华葵花籽粕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葵花籽粕(Sunflower seed meal),又称葵花粕,指葵花籽经压榨、浸出等工艺提取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注册要求

输华葵花籽粕必须来自保加利亚农业、食品和林业部食品安全局考核批准并由中方注册登记的加工厂。获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通过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四、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葵花籽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白蜗牛(Cernuella virgata);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4.黑高粱(Sorghum almum);

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6.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7.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厂应建立HACCP体系或类似管理体系,具备完整溯源机制,严格控制原料、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防止产品被土壤、动物粪便、尸体、植物或动物残体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

2.输华葵花籽粕应单独存放,仓库须采取有效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3.包装袋应清洁卫生,运输工具须彻底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

4.集装箱或船舶舱内每批货物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信息;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

保方应在出口前对葵花籽粕实施检疫,合格后方可输华。每批货物须随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或船名等信息;如经除害处理,需注明方式及参数。证书附加声明栏须载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rotocol of Safety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Bulgarian Sunflower Seed Meal to be Exported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od and Forestry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及加工厂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二)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及本要求第四、五条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证书无效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含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包装标志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如多次出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保方,并视情暂停相关加工厂或整个保加利亚葵花籽粕输华资质,直至问题整改到位。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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