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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8号令) 报关宝典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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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境外食品企业注册条件与监管要求

(有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须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受其有效监管;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确保出口中国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注册方式包括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海关总署根据食品原料、工艺、风险数据等因素确定注册方式,并可依风险变化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下列食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及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谷物类、保鲜/脱水蔬菜、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第八条 主管当局推荐时需提交:推荐函、企业名单与注册申请书、营业执照等身份文件、符合要求的声明、审核检查报告。必要时,海关总署可要求提供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材料。

第九条 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提交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及符合要求的声明。

第十条 注册申请书应包含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编号、食品种类、生产类型及能力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应以中文或英文提交;另有约定的,按双边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通过书面审查、视频检查或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评审,评审组不少于2人。企业及主管当局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海关总署予以注册,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获得注册的企业在向中国出口食品时,应在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为5年,海关总署在注册时明确起止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已注册企业名单。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定期组织复查,评估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原途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决定是否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所在国家注册编号变更的,须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企业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提出申请,提交延续申请书及持续合规声明。符合条件的,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并公告: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

(二)主动申请注销;

(三)不再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对已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暂停出口直至整改完成。

企业自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主动暂停出口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进口。

被暂停进口的企业须提交整改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声明,经海关审查合格后恢复进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公告:

(一)因企业原因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出口食品检出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情况;

(六)拒不配合复查或调查;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海关总署可公告暂停相关国家(地区)食品进口,并暂停受理其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当局”指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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