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关于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5号)

关于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5号) 报关宝典
2021-03-22
7

允许符合要求的捷克配合饲料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

(有效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捷克输华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捷克配合饲料进口。现将进口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18日

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捷克输华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求,将多种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按比例配制的配合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生产企业须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卫生管理体系,经捷克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产品符合捷克及欧盟安全卫生标准,可在当地市场自由销售。

(二)生产企业须由捷克共和国农业部推荐,并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登记后方可对华出口。

四、原料及产品要求

(一)原料须来自捷克本土或合法进口,符合捷克及欧盟安全卫生规定。

(二)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OIE规定且中方认可的非疫区;水生动物源性原料限于公海捕捞野生或养殖水生动物,或其加工副产品。

(三)禁止使用因疫情扑杀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原料,不得添加来源不明的动物源性成分。

(四)产品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含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属于农业农村部进口登记范围的产品,须满足相关登记要求。

(六)产品须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

五、生产工艺要求

(一)生产过程中须采用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等效处理方式。

(二)出口前须由捷克官方抽样检测,符合以下微生物指标:

— 沙门氏菌:25g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 肠杆菌科:1g样品中(n=5, c=2, m=10, M=3×10²)。

注:n为样品数,m为阈值,M为最大可接受值,c为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量。

六、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饲料须使用全新、洁净、密封、防潮、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二)包装须加贴中文标签,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国家标准,外包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并标注“仅用作饲料”警示语。

(三)生产、储存、运输全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捷克官方须对输华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并出具官方卫生证书。每批货物须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双边议定书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检疫许可证;

2. 核查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3. 核查卫生证书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本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企业或非注册产品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依法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

6. 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GB 13078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7. 出现散包或容器破损的,由货主负责整理;若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须对污染区域及器具实施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时,中国海关总署将向捷克农业部通报,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品输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报关宝典
1234
内容 1384
粉丝 0
报关宝典 1234
总阅读20.0k
粉丝0
内容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