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 报关宝典
2021-03-05
7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全岛封关运作前,符合条件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方式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免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政策附件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政策的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生产设备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以外的其他商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企业资格认定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确认,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传输至海口海关。暂未实现联网前,以函告形式报送。 三、申报与通关要求 企业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须在海关完成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完善账户信息,实行“一企一账”管理。 进口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 申报地海关:海口海关下设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不含三沙海关); - 征免性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代码491),如自愿缴纳进口环节税,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3); - 监管方式:“一般贸易”(0110); - 征减免税方式:“随征免性质”(代码5); -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企业名称。 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设备,企业需依法申领相关许可证件并办理海关手续。 四、使用监管与后续管理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设备使用情况报告。 在监管期内确需转让设备的,须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申请。转让对象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补税完税价格按以下公式折旧计算: 补税的完税价格 = 原进口完税价格 × [1 - 已进口时间 /(监管年限×12)] 已进口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5日按1个月计,不超过15日不计。 设备退运出境或出口的,经海关批准后可办理手续,不再补征税款,同时解除监管。 五、抵押与违规处理 企业可将设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须事先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不得向其他主体抵押。 企业违反规定或将设备移作他用的,须补缴相应税款,补税价格按实际违规天数占监管年限比例折算: 补税的完税价格 = 原进口完税价格 × [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 /(监管年限×365)] 违规时间按日计算,每日使用不足或超过8小时均按1日计。 对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doc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报关宝典
1234
内容 1384
粉丝 0
报关宝典 1234
总阅读20.0k
粉丝0
内容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