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
(有效法规)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从部分海关扩大至全国范围。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应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如前述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