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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报关宝典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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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

(有效法规)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在现有试点基础上,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从部分海关扩大至全国范围。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和物流企业,应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如前述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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