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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报关宝典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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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有效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原公告2017年第37号进行修订。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要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含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须提供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电子文本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三、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开展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注册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自签发日起生效;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并说明理由。

五、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书》(附件4)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场所类型的;

(二)变更场所面积的;

(三)调整功能作业区的;

(四)变更场所名称或企业名称的;

(五)换址新建的。

七、经批准变更的,主管海关核发新《注册登记证书》,原证书须交回;未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址新建的,须重新实地验核。

八、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九、申请注销的,应提交《注销申请书》(附件5)及相关材料,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已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手续办结;

(二)涉及走私或违规案件的,案件已结案;

(三)海关监管设施设备已按要求妥善处理。

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企业须交回《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注销注册登记,并制发《注销通知书》(附件7):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注册登记被依法撤回或撤销的;

(三)《注册登记证书》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登记被注销的,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监管货物和设施。

十一、存在《监管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制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8)。

十二、主管海关每年对所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一次年度审核。对不再符合设置规范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监管区管理办法》及本公告处理。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4.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

      5.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通知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责令整改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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