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多项证明可免提交,企业群众办理相关业务更便捷
(有效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按原有方式提交证明材料,或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无需提交指定证明,但须填写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并与其他所需材料一并提交海关。海关将对承诺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定居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所列的由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
“常驻人员身份证件”指上述监管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常驻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指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规定的进境收件人或出境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相关办事指南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或各业务办理现场获取,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