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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海运提单怎么填?这15项填写说明必须要知道

手把手教你海运提单怎么填?这15项填写说明必须要知道 报关宝典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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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中英文对照及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详解提单核心内容与填写规范,助力跨境物流合规操作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1、托运人(Shipper):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通常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则以委托人为准。根据《UCP500》第31条,银行可接受非受益人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2、收货人(Consignee):应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填写,常见形式包括: (1) 记名式:直接填写指定公司名称,不可转让,须由指定人提货; (2) 不记名式:留空或填“To Bearer”,持单人即可提货; (3) 指示式:分为“不记名指示”(To Order)和“记名指示”(To Order of ×××)。前者需发货人背书转让,后者如“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Applicant”或“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均需相应主体背书。信用证项下多用指示提单,托收常用不记名指示。若指定代收行为收货人,须事先征得其同意,否则风险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般为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方。应提供完整名称和地址,以便目的港及时通知提货。信用证未明确地址时,正本提单可不列,副本注明即可。托收项下通常填写付款人信息。
4、船名(Ocean Vessel):填写实际承运船舶名称,班轮运输通常附加航次编号(Voy. 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写实际装货港口名称。信用证若规定“中国港口”,不得照抄,须填写具体港口名。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须严格遵循信用证规定。若列明多个港口或“欧洲主要港口”等泛称,应选择其一或注明具体港口。涉及转运时,“In Transit to”内容应加注于声明栏或唛头下方,避免在卸货港后直接添加,以明确卖方责任止于卸货港。对美加O.C.P.地区出口,可标注“O.C.P. + 城市名”,如“Los Angeles O.C.P.”,并在空白处注明最终目的地便于转运。
7、唛头(Shipping Marks):有信用证规定的依其填写;无规定时按买卖双方约定或由卖方确定,确保与其他单据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散货填写“In Bulk”,单位件数须与实物相符,并在大写栏用英文书写总数。例如:320箱应写为“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ly”。多种包装时,分别列明数量后再汇总总件数: 300 Car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保持一致。品名较多时,可用通用类别概括,如餐刀、水果刀等可统称为“餐具”。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通常仅填写货物总毛重(公斤)和总体积(立方米),无需列明净重或单位体积,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
11、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根据贸易术语填写:CIF/CFR条件下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条件下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租船提单可注明“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如信用证要求,还需注明具体运费金额。
12、签发地点与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地通常为装运港所在地。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严禁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或预借提单(Advanced B/L),此类行为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13、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方可生效。信用证要求手签的,必须满足。依据《UCP500》第23条,签署人可为承运人、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及其代理人。
14、提单份数(No. of Originals B/L):信用证通常规定正本提单份数,如“Full set 3/3”即需出具三份正本并全部提交。若未明确份数而使用“Full set”表述,根据《UCP500》第23条,应理解为签发的全部正本份数。其他单据注明“in duplicate”时,提单也应准备两份。
15、提单号码(B/L No.):位于提单右上角,由承运人编制,用于业务追踪和单据关联。保险单、装运通知等文件常需引用此编号。
提单背面通常载有承运人单方面制定的运输条款,涵盖责任范围、费用、共同海损等内容,适用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尽管形式上为双方协议证明,实际修改空间有限,故提单被视为运输契约的证明而非合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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