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多米尼加输入猪及其产品 防止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检疫公告
(有效法规)2021年7月3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多米尼加发生2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家猪842头。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检疫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米尼加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多米尼加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及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上述物品,须立即封存,在我国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若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加强对来自多米尼加的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工作。
五、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多米尼加猪类及其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予以处罚。
七、各海关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