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有效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具体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哈两国关于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而成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含麸皮的大麦全粉)。用于加工输华产品的原料大麦须符合中哈双方此前签署的饲用大麦输华检疫议定书要求,并来自中方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
三、企业注册
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 spp.(non-Chinese)
2. 黑森瘿蚊 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3.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 Kuhn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 加工企业须具备湿热处理设施,技术参数为:温度≥85℃、相对湿度≥80%,持续不少于5分钟;
- 产品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
- 颗粒度应小于1.2毫米,不得与来自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疫区的小麦、大麦及其产品混存混运,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
- 包装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全新的材料,符合植物检疫和饲料卫生标准;
- 包装须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以中英文标明加工企业、出口商名称地址及原料产区等可追溯信息。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 经哈方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口至中国;
- 每批货物须随附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021年7月27日签署)”。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海关将核查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及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3. 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检出第四条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 发现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中方将对上述违规情况通报哈方;如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暂停相关产品输华。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