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新规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减免税审核、额度管理及文书办理细则
(有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已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认定标准
《办法》第五条所称“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按以下原则确定: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海关收到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材料未按规定提交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减免税额度管理规定
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政策下,减免税货物在享受同等优惠的单位间转让的,转出方额度不予恢复,转入方额度按结转货物的审定价格、数量或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采用无代价抵偿方式的,可在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恢复额度,经海关同意后可恢复。
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三、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与延期
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变更、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第五条关于受理时限的规定执行。
四、退运或出口报关填报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应按实际贸易情况如实填报。
五、旧版证明文件过渡安排
2021年3月1日前海关已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征免税证明》和《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可继续使用。
六、法律文书及报表格式
本公告实施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23。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rar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24日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3. 变更(撤销)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请
4.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7. 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8.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申请表
9.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通知书
11.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申请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口)通知书
13.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申领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15.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18.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申请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抵押延期通知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抵押延期通知书
21. 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22. 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23.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单

